新疆昌宁环保设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五家渠市鸿达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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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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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条、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五家渠市鸿达热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955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五家渠市鸿达热力有限公司的收入150095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卫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小燕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