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怀义、潘怀军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8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

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

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怀义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

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怀义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刑期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0日起至2017年11月29日止。)二、被告人潘怀军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丽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陈 荣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