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至县国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汪桂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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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至县国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至县国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至县国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钱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敏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