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蔡某、张某1诉被告张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9

第三条、

三条、第二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为死者蔡某2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为死者蔡某2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

第五条、

、第十条、

第十条、

第二十条的

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蔡某2的父亲蔡某1、母亲

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蔡某2的父亲蔡某1、母亲黄某、儿子张某1均放弃继承上述遗产,故被继承人蔡某2的上述遗产应由其丈夫张某2继承,并应当清偿被继承人蔡某2名下的债务。”根据公证书的内容,原、被告双方均同意公证书上所列财产的一半为被继承人蔡某2的遗产,原告黄某、蔡某1、张某1均放弃继承,遗产均由被告张某2继承,被继承人蔡某2名下的债务也全部由被告张某2负责清偿,所以,原、被告已经对被继承人蔡某2的遗产进行了分配处理。二、原告黄某、蔡某1、张某1放弃继承后能否翻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的规

第五十条的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

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本案中,被继承人蔡某2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在公证处,对被继承人蔡某2的遗产进行了分配处理,现原告黄某、蔡某1、张某1三人对其放弃继承翻悔的,应当不予承认。同时,因庭审中,三原告在遗产处理后对放弃继承翻悔,而被告答辩表示无异议,本院当庭对本案当事人释明如下“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根据法庭调查的内容,你们公证书明确记载,被继承人蔡某2的遗产已经分割处理,全部由被告张某2继承,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如果被告张某2及三原告都同意重新协商遗产的分割,这是被告张某2赠与的法律关系,与本案继承无关,是被告张某2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你们双方可以私下自由协商。”综上所述,原告黄某、蔡某1、张某1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承认三原告放弃继承被继承人蔡某2继承权的翻悔及恢复三原告继承权之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五

第二条、

条、第二十

第十五条、

五条、《最高

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的规定,判决

第五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蔡某1、张某1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本

如下:驳回原告黄某、蔡某1、张某1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原告黄某、蔡某1、张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金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玲附本判决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亡时开始。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

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

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

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

第五十条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

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