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六条、第十
第十六条、
六条、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夏智慧赔偿原告王东亚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
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夏智慧赔偿原告王东亚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费用合计1457.2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王东亚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夏智慧负担。本判决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夏智慧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程亚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英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