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利发投资有限公司、淄博方正印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1

第二百四十条、

二百四十条、第二

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

第32条、

条、第38条

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淄博方正印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并扣划至

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淄博方正印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并扣划至桓台县人民法院。(开户行:齐商银行桓台县支行;账号:80×××58);二、如无银行存款或银行存款数额不足,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清霖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