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长庆减刑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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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长庆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2
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长庆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2028年5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娜审判员 关毅民审判员 田 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福生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