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四条、
二百六十四条、第六
第六十七条、
十七条、第六十
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谯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
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谯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二、责令被告人谯永退赔:李某1手机损失2240元,朱某1手机损失4393元,罗某手机损失2460元,韩某手机损失3149元,何某2现金800元,叶某手机损失2792元,毛某现金1000元,何某1手机损失1330元,赵某1现金2100元,孙某现金110元,林某手机损失4526元及现金330元。上诉人谯永上诉称,第一其系被人教唆犯罪,其向南江县看守所的管教邓所长检举了教唆其犯罪的人;第二,其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第三,量刑过重,请求改判。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并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7年1月5日被害人毛某报警称其在南江县妇幼保健院411病床内1000元现金被盗,公安机关于2017年1月5日立案;2017年1月8日被害人何某1报警称其在南江县中医院住院部6楼23病房内苹果6手机一部被盗,公安机关于2017年1月9日立案;2017年1月12日被害人吴某1报警称其在四川省南江县南江镇红塔新区南江县中医院住院部6楼4病室内金立牌手机一部被盗,公安机关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2017年1月5日被害人赵某1报警称��在南江县人民医院6楼儿科3病房8号病床内200元现金及银行卡被盗,后被盗走银行卡被人取走了1900元钱,公安机关于2017年1月9日立案;2017年1月4日被害人孙某江报警称其在在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月潭路南江县中医院住院部89号病房66号病床内手机一部及现金110元被盗;2016年9月29日被害人李某1报警称在2016年7月12日凌晨2点左右,其在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江口镇新华街西段江龙医院3楼1号病房内两部手机被盗,公安机关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2016年9月17日被害人朱某1报警称其在通江县县医院外科大楼三楼五官科40床内其和其女朋友的两部手机被盗,公安机关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2016年11月3日,被害人罗某报警称其在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红军路骨科医院3楼2病室4号床内手机被盗,公安机关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2016年11月30日,被害人韩某报警称其在巴中市巴州区印合路巴��儿童医院4楼10号房17床内手机被盗,公安机关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2016年12月28日被害人何某2报警称其800元现金、一条黄金项链被盗,公安机关于2016年12月29日立案;2016年12月30日其在南江县南江镇滨河路400号妇幼保健院4楼52床内两部手机被盗,公安机关于2016年12月29日立案;2016年12月30日其在南江县南江镇滨河路400号妇幼保健院4楼52床内两部手机被盗,公安机关于2017年1月3日立案;2017年1月4日被害人林某报警称其在南江县南江镇文庙滨河路400号南江妇幼保健院5楼3病房内两部手机及现金330余元被盗,公安机关于2017年1月4日立案。2.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等,证明对被告人谯永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3.被告人谯永人口基本信息表、基本情况表,证明被告人谯永的身份信息���4.到案经过,证明2017年1月5日14时许,谯永被巴州区公安分局民警在巴州区江北移动营业厅外抓获归案。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平面示意图,证明位南江县妇幼保健院411号房间51号病床被害人毛某现金1000元被盗现场概貌;证明位于南江县中医院住院部6楼23病室58号床被害人何某1手机被盗现场概貌;证明位于南江县中医院住院部6楼4病室11号床被害人吴某1手机被盗现场概貌;证明位于南江县人民医院6楼儿科3病室8病床被害人赵某1200元现金及银行卡被盗现场概貌;证明位于南江县南江镇月潭路南江县中医院住院部3楼89号病房66号病床被害人孙某手机一部及现金110元被盗现场概貌;证明位于平昌县江某医院3楼1号病床被害人李某1手机被盗现场概貌;证明位于通江县人民医院3楼五官科40床被害人朱某1手机被盗现场概貌;证明位于巴中市巴州区红军路骨科医院3楼2病室被害人罗某手机被盗现场概貌;证明位于巴中市巴州去印合路儿童医院4楼10号病房17床被害人韩某手机被盗现场概貌;证明位于巴州区“小浪花足浴休闲会所”被害人何某2现金800元及项链一条被盗现场概貌;证明位于南江县南江镇文庙滨河路400号妇幼保健院4楼410病室被害人叶某被盗现场概貌;证明位于南江县南江镇文庙滨河路400号妇幼保健院5楼503病室被害人林某被盗现场概貌。6.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叶某被盗魅族Pro6手机及VIVOX6手机两部分别价值1792元、1000元;被害人何某1被盗苹果6手机一部价值1330元;被害人林某被盗苹果6plus手机及OPPOR9手机两部分别价值2718元、1808元;被害人李某1被盗OPPOR7手机及OPPOA53手机两部分别价值931元、1309元;被害人韩某被盗苹果6手机及VIVOV3手机两部分别价值1925元、1224元;被害人朱某1被盗白色“三星”S6手机一部价值2997元;被害人杨某1被盗玫瑰金苹果6手机及苹果6PLUS手机两部分别价值1825元、2568元;被害人罗某被盗VIVOX7plus手机一部价值2460元。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谯永对作案现场南江县南江镇南江县妇幼保健院、南江县人民医院、南江县中医医院的辨认情况;对巴中市巴州区、平昌县、通江县实施盗窃犯罪作案现场的辨认情况。8.被害人邓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12月29日晚,我在南江县妇幼保健院做完手术后,睡在4楼411房间,51号病床,到了12月30日凌晨4点时,有个护士把我叫醒,问我是不是有个黑色的双肩包,我说有,然后我发现我的黑色双肩包不见了,��士说我黑色双肩包被有个人被揍了,被盗的黑色双肩包内有1000元现金,一个长款银色钱包,钱包内有毛某的身份证、医保卡(卡号不详)、银行卡(卡号不详)、一对银手镯。总价值约3000元钱。9.被害人何某1的陈述,证明2016年12月29日,我在南江县中医院住院部照顾我外爷,11时左右我外爷的那间病房没有空床,我便在6楼的23病室58号床里睡觉。在2016年12月30日凌晨1点左右我起来接个电话后我又睡觉了,我将苹果6手机放在我枕头下面,6点左右我起床后发现放在枕头下面的苹果6手机被盗,我睡觉的病室外面有监控,我看了监控是在2016年12月30时凌晨3时左右,有一个男子到过我睡的病房内。被盗手机颜色是土豪金,于2015年8月左右我在成都市温江区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里面的手机店以5288元的价格购买。10.被害人吴某1的陈述,证明其因病在南江县中医院住院部6楼4病室11床住院,2016年12月30日凌晨2点过的时候,其玩了一会儿手机就感觉困了,就躺下睡觉了,大概在当天凌晨5点过多的时候,医院的清洁工打扫卫生就把我吵醒了,等清洁工打扫完我们病房的卫生我就发现放在我床头柜上的手机不在了,遂后便报警。我手机是金立牌手机,型号记不清楚了,于四五个月前在南江县人民法院旁边的中国移动公司购买,被盗的手机现场有监控。11.被害人赵某1的陈述,证明2017年1月4日,赵某1儿子发高烧在四川省南江县人民医院6楼儿科3病房8号病床住院,1月4日凌晨5时许,我们还在病房睡觉时,医生就过来找到我们,说医院打扫卫生的人在6楼的男厕所发现我家属的包,十个女士提包,外面是粉红色的,里面有我们的户口簿,我们才知道包被人偷了,经过对包的检查,发现放在包里的两张银行卡和200元现金不见了,随后,我就去找医院的保安,通过监控发现1月4日3时40分左右,看见一名年轻男子在我儿子的病房门口看了两次,然后就溜进了房间,在房间呆了5分钟才出来,后经过我的查询,被盗走的一张银行卡被人取走了1900元钱。该银行卡是由我父亲的名字办理的,密码是写在纸上的,和银行卡放在一起的。12.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1月3日16时左右,我来南江县中医院看望我母亲,然后我就一直在中医院住院部三楼89号病床照顾我母亲,到了1月4日来点左右,我看我的手提包都还在,然后我就睡觉了,当时就睡在89号病房66床上的,我的手提包就放在66床床尾,早上8点左右我起来给我母亲喂药,就发现一个红色手提包不见了,里面有现金7100多元以及钥匙���化妆品,一部黄色的智能手机。13.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明2016年7月7日,我老婆因为要生小孩我就陪我老婆住进江某医院3楼1病房,2016年7月12日凌晨2点左右,护士来查房,我老婆就问我时间,当时我起来看手机的时候,就发现2部OPPO手机不见了,一部是金色OPPO手机R7智能手机,一部是银色OPPO手机A53Z智能手机,于是我就去监控室看的监控,看完监控后我才打电话报警。OPPO手机R7是我于2015年11月24日在平昌俊东长城通讯买的,当时我买成2200元,另一部OPPO手机A53是2016年3月15日在巴中买的,当时买成1799元。14.被害人朱某1的陈述,证明2016年9月17日凌晨,我住在通江县人民医院3楼五官科40床,我和我女朋友的手机都放在病床旁的台子上的,在早上六点钟醒来后,我就看见我手机不见了的,我是一部苹果六手机,我女朋友的手机是苹果6PLUS,我的手机是2015年1月在绵阳购买,买成5288元,我女朋友的是在2015年9、10月份在绵阳购买,买成5000余元。15.证人龙某的证言,其系被害人罗某的丈夫,2016年11月3日凌晨2时许,其和其老婆罗某在巴中市巴州区骨科医院3楼2病室4号床住院,罗某睡觉时,将她的VIVOX7PLUS手机放在病床枕头边,今天早上6时许,罗某发现她手机不见了,我拨打她手机号码,处于关机状态,我们就知道她手机被盗了。手机于2016年10月5日左右买的,买成2798元。16.被害人韩某的陈述,证实在2016年11月30日凌晨,我住在儿童医院4楼10号病床,我睡觉前把我的一部银白色苹果6手机放在床边的储物柜上面,我母亲把她的一部金黄色VIVOV3手机放在病床被子上,她的一个黑色挎包放在病床飘窗台上,包内一个夹层内放着现金2400余元,另一个夹层放着金额不等的零钱约500余元,当日早上5时11分,我发现我的手机和母亲的手机不见了,随后发现我母亲挎包内的现金全部被盗。事后,我通过监控视频发现3时10分至25分之间,有一名黑衣男子进入我们的病房,我们物品应该是那名男子盗窃的,我将视频提供于公安机关,我苹果6手机是2015年5月27日购买的,买成5800元,母亲的VIVO手机是2016年9月10日左右购买的,买成2100元。17.被害人何某2的陈述,证实在2016年12月27日22时许,我在巴州区草坝街201号越海宾馆对面小浪花足浴店就睡觉了,我们足浴店一般晚上都不会关门,我和员工都睡在一楼,一般有客人来洗脚我就起来服务了。凌晨2点多钟,有一个客人洗完脚就没有人了,今天早上11点多钟,我发现放在我们包包被别人扔在门市厨房门��里面,包内的手机和银行卡都被盗窃了。我被盗了现金700余元,一条黄金带吊坠的项链,于2016年8月买成3400余元。18.被害人叶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30日凌晨1时与3时之间,因我妻子生小孩住院,我们住在南江县妇幼保健院52、53床,12月29日晚上,我和我母亲、舅母都在房间里陪护杨某2,因为前天杨某2生小孩,我们照顾她太累了,都睡着了,大概今天凌晨3时许,我舅母把我叫醒了,说我们的房间可能进了小偷,我起来后清理时发现,我和杨某2的魅族PRO6手机一部、VIVOX6手机一部被盗及一张银行卡和身份证不见了,于是我们就找医院的保安看监控,发现是一个三十岁左右的男人在凌晨一、两点把东西偷走的,于是我们就报警了。我的魅族PRO6手机是我于2016年10月4日在重庆市璧山区以2299元价格购买的,我老婆杨某2的VIVOX6手机是我于2016年6月在通江县以2599元的价格购买的。19.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1月1日,我妻子在南江县妇幼保健院生小孩,然后一直在5楼3病房8号床修养,1月4日凌晨一点左右,我和我妻子、孩子在病房内睡觉,凌晨3点半左右,我发现放在病房床头柜上的两部手机,一部是苹果6plus、一部是OPPOR9以及放在病房椅子上的一个黑色皮包不见了,包内有700余元的现金、银行卡等物品,后来在5楼男厕所找到皮包,但是皮包内几百元现金不见了,也未找到手机,于是我打电话报警。苹果6PLUS手机是我于2016年10月份以3500多元的价格在网上购买,OPPO手机是2016年8月以2000多元的价格在南江购买。20.证人张某、何某3的证言,证明谯永驾驶的川Y×××××比亚迪小轿车车主是张某,谯永是通过张某的侄儿何某3租到该车,谯永告诉何某3租车是为了跑黑车拉客的情况。二人均不知道谯永驾驶该车辆用于盗窃使用。21.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谯永曾经跑黑车的情况。22.证人周某、马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川Y×××××车主是马某,周某向马某借川Y×××××用于跑黑车,谯永曾经帮周某跑过黑车,在2016年9月16日,周某将该车借给了谯永在开,但是不清楚谯永开车去了哪里,9月17日中午12点谯永归还该车给周某;周某、马某对2016年9月17日凌晨1时许驾驶川Y×××××的谯永的辨认情况。23.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从谯永处扣押川Y×××××比亚迪小轿车一辆,以及发还给何某3的情况。24.被告人谯永的供述,证实①2016年12月30日的凌晨,我从巴中市巴州区开了一辆黑色比亚迪轿车到南江,凌晨3点多,我将车停在河边上,在南江妇幼保健院我从大门进入医院,走的楼梯,上到医院4楼,在4楼的一间病房内盗窃了两部手机,一部是黑色魅族手机,一部是银白色的vivo手机,还有一张银行卡和身份证,在4楼的另外一个病房内,我盗窃了一个黑色背包,里面装有1000元钱和银行卡、身份证,偷完后我又开车到南江中医院,我把车停在中医院门口,我乘坐电梯到了住院部6楼,到一间病房内盗窃了一部苹果6手机,后又到了一个病房盗窃了一个白色金立手机,盗窃后我就下楼了,随后我就开车,回到巴中,2016年12月30日上午9点多钟,我在巴州区八角楼街,问街上的行人要不要手机,魅族手机卖了240元,vivo手机卖了370元,金立手机卖了360元。②2017年1月4日凌晨,我从巴中市巴州区驾驶一辆黑色的比亚迪轿车到南江,我开到妇幼���健院,我将车停在门口,走楼梯上的5楼,在5楼的一个病房内偷了一部银色苹果6PLUS,一部银白色的OPPOR9手机。后盗窃完了后我就开车到南江县人民医院,我走楼梯上的6楼,在6楼的一个病房里面,盗窃了一个包,包里面有170多元的现金,有1张银行卡,我把包放在厕所里面,我就下楼走了,出门后我就开车走了,在前面1公里多的地方有一个取款机,取了1900元钱,我又开车到南江县中医院,我把车停在医院门口,乘坐电梯到3楼,我在3搂我进入到一个病房,在病房内我看见里面有一个红色手提包,我把挎包直接拿走了,我到了车上后把挎包内的东西清点一下,里面有一个黄色的杂牌子手机,还有110元现金。③2016年9月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我送客人去通江县人民医院看望病人,他下车后,他走前面,我走后面,当时是去几楼看望病人我记不清楚了,我盗窃手机的那个病房和送客看望病人的病房是靠在一起的,我就在那个坐车的客人隔壁病房实施盗窃。凌晨1、2点的时候,我走到病房门口看到里面的人在睡觉,我进去后从柜子上面把两个手机偷走了,偷了手机以后我就下去了,我就坐在车里面等乘车的那个客人,把他从通江送回巴州区。我把那两个手机卖了,一个手机买了200多元,一个手机卖了300、400元。④2016年12月27日凌晨4时许,我从巴州区的一家网吧出来后,走到巴州区那里,看到一家足浴店,就叫“小浪花足浴店”我看到足浴店的门没有关,我用手把足浴店的玻璃门拉开,拉开后就进入足浴店了,进去后看到有一个柜子,柜子上面有两个包,我把两个包拿着就往足浴店里面走,里面有一个厨房,我就在厨房那里把两个包内的物品进行清点,把值钱的东西拿走了,然后就把包放在足浴店的���房里面,我拿着手机和现金等物品就从厨房走出了足浴店,我盗窃了两张身份证、一辆金项链、800元现金。金项链我以100元的价格卖给路边的行人。⑤2016年11月初的凌晨3时许,我走路走到巴州区骨科医院,进入医院后我就上楼了,具体上的是2楼还是3楼我记不清楚了,上了楼以后我就在楼道里面看,看有哪个病房可以实施盗窃,走到一个病房门口,我看里面的人都休息了,我就进去了,进去后发现一个病床旁边有一个手机,我就用手把那个手机偷走了,偷了手机后我就从病房里面往外面走,直接出医院了,出了医院后我看到我偷了个VIVO手机然后就去上网了,手机我卖给街上的路人,卖了400多元。⑥2016年11月30日凌晨,我一个人走到巴州区巴中儿童医院,我走到4楼到处看,发现一个病房内的人都睡着了,我就走进去在床边的储物柜盗窃了一部银白色的苹果6手机,当时那个病房内有一个病房上面有一个VIVO手机,当时还有一个黑色的挎包,挎包放在窗台上的,时间太长了,挎包的颜色和挎包里面有多少钱我记不清楚了,我把东西盗窃了以后就离开医院了。我将盗窃的手机卖给了路边的行人,具体多少钱我记不清楚了。⑦2016年7月份,具体哪一天我记不清楚了,大约凌晨1、2点钟,我到平昌江某医院,我从江某医院的大门进去的,进去后我直接上了3楼,在3楼转了一下,然后进入了一家病房,我在病房内的第一张床盗窃了一部金色OPPO,R7手机,在中间那张床的柜子上盗窃了一部银色的OPPO手机,盗窃了之后我就把手机放在包内,然后走出了医院,手机我是到了巴州区后卖给了路边的行人。⑧2016年7月份,我在通江盗窃手机开始,一直到2017年1月份我被抓,我盗窃的手机都是卖到巴中市巴州区中联网吧下面一点的富群手机店隔壁,一家���售二手手机的店,手机店的名字好像叫苹果文iuxzhongxin,那家店的老板叫陈昌文,大约四十多岁,是他教唆我去偷东西,并叫我偷的时候把脸蒙住,还要注意监控。我一共卖给陈某15部手机,卖了10000元左右。我和陈某的关系还有国政宾馆的老板杨国政知道,我和陈某经常在一起喝茶打牌。我之前的供述说卖给了路边的行人,我当时不想牵扯他,在看守所内,管教也给我宣讲了法律,我觉得陈某也危害了他人,我认为应该把事情说清楚。25.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谯永在国政宾馆是自己喝茶,然后和茶楼里面的人打斗地主,他没有在我们茶楼打过麻将,在她印象中,他和陈某在一起都是喝茶,也没有和他斗过地主。谯永在茶楼里未将手机卖给其他人。26.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他是收售二手手机,���修手机,他开了个店在中联网吧附近,叫手机装饰店,手机这个生意2017年4月房租到期了,他就没有做了。他与谯永是在2016年1月他坐黑车认识的,认识了后他和谯永经常在茶楼喝茶聊天,有时候二人也在一起吃饭,双方之间有过经济往来,但是数额都不大。谯永在2016年12月份时向他出售过手机,但是手机来源不明,他就没有要。27.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及视频,证明被害人赵某1父亲赵某2奉的银行卡62×××61于2017年1月4日被取走1900元钱;2016年12月30日、2017年1月4日凌晨2时至5时谯永在南江县妇幼保健院实施盗窃的监控视频;2016年12月30日、2017年1月4日凌晨2时至5时谯永在南江县中医院实施盗窃的监控视频;2017年1月4日凌晨1时至4时谯永在南江县人民医院实施盗窃的监控视频。28.发还清单,证明公��身份证513026196403126825已发还给李玉珍;四川农村信用社卡号62×××99已发还给叶某;公民身份证513722198610033869已发还给何某2;中国建设银行卡号62×××94、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77、农村信用联社银行卡号62×××45已发还给何某2。29.车辆信息,证明被告人谯永作案车辆黑色比亚迪牌川Y×××××车主系张某。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谯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计25230元(其中在医院盗窃病人及亲友财物2443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
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谯永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谯
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谯永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谯永上诉称其系被人教唆犯罪,其向南江县看守所的管教邓所长检举了教唆其犯罪的人,经查,根据证人陈某、王某1的证言证实,谯永并没有向陈某出售郭被盗的手机,且陈某也未教唆谯永盗窃手机,谯永提出立功情节与事实不符,无相关证据证实。谯永上诉称其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在原审判决中予以确认,并且已依法从轻处罚。原判综合全案对谯永作出的量刑并无不当。本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
第二百六十四条、
四条、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四条第三
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
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
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
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审判长 陈 华审判员 罗纪才审判员 许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李青芳附:本案适用的相��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
hellip;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
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