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家伟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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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
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郝家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30日起至2
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郝家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30日起至2017年9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柱华审 判 员 吕晓宏人民陪审员 袁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冬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