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家伟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4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

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郝家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30日起至2

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郝家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30日起至2017年9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柱华审 判 员  吕晓宏人民陪审员  袁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冬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