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玉霞与刘竹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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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4141号民事判决书
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414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第二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海斌审判员 徐 强审判员 彭 巍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郭轶琨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