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桂英与兰庆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1

第十五条、

十五条、第三

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承包期内,家庭成员之一死亡的,不发生土地

五条的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承包期内,家庭成员之一死亡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但承包地由家庭其他成员继续耕种,继续履行承包合同直至承包期满。因此,兰玉和死亡后,其承包地只能是同一承包户内成员继续耕种,于桂英无权耕种兰玉和的承包地。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诉人于桂英的再审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维持本院(2014)鸡民终字第361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

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维持本院(2014)鸡民终字第361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管霜梅审判员  周德艳审判员  于广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齐东辉书记员  张启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