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富君与邓海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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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富君撤回起诉。诉讼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富君撤回起诉。诉讼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刘富君负担。审判员 肖 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林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