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久淼与代翠红抚育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3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

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蛟河市人民法院(2014)蛟民一初字1692号民事判决书

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蛟河市人民法院(2014)蛟民一初字16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申请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代翠红负担(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佳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鲍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