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桑旦增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6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洛桑旦增因盗窃

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洛桑旦增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判处,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洛桑旦增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和所出示的证据无异

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判处,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洛桑旦增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和所出示的证据无异议,但辩解称,作案工具小刀不是自己购买的,现在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希望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5日22时至2017年1月26日6时,被告人洛桑旦增伙同洛桑旦增(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另案处理)多次在西藏自治区加查县”夜色”酒吧等地实施盗窃,共盗得四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1916.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2017年1月25日22时许,二人在西藏自治区加查县退休区,将被害人格桑多布杰停放在其家门口的一辆豪爵HJ150-6A牌摩托车盗走,并将该摩托车推至西藏自治区加查县神湖小区内,欲采用剪线、接线的手段启动该摩托车,但因启动未成功,二人便将该摩托车遗弃在该小区内。经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豪爵HJ150-6A牌摩托车价值5000.00元。后二人在西藏自治区加查县”夜色”酒吧门口,见被害人尼玛次仁的一辆金福牌摩托车停放在该酒吧门口,二人以相同的手段将该摩托车启动后盗走,并骑至加查县迎宾大道路边藏匿。经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金福牌摩托车价值为6410.00元。将被盗的金福牌摩托车藏匿后,二人又在西藏自治区加查县中学门口,将被害人嘎玛桑珠停放在中学门口的豪爵HJ150-7A牌摩托车盗走,欲采用相同的手段启动该摩托车,但因启动未成功,便将该摩托车遗弃在附近的巷子内。经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豪爵HJ150-7A牌摩托车价值4650.00元。最后二人在西藏自治区加查县神湖小区内,将被害人米某停放在1栋1单元楼下的一辆劲隆牌摩托车,采用相同的手段将该摩托车车启动后盗走。次日6时许,二人分别驾驶盗得的金福牌摩托车和劲隆牌摩托,前往西藏自治区山南市。经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劲隆牌摩托车价值5856.00元。2017年2月8日20时许,被告人洛桑旦增在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刑警大队民警的电话劝说下投案。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洛桑旦增将盗得的劲隆牌摩托车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了西藏自治区隆子县隆子镇雪村的村民拉巴;被盗的四辆摩托车均已被追缴,其中被遗弃的豪爵HJ150-6A牌摩托车、豪爵HJ150-7A牌摩托车已分别发还被害人格桑多布杰、嘎玛桑珠;被盗的金福牌摩托车、劲隆牌摩托车被西藏自治区加查县公安局扣押。上述事实,有开庭审理中经法庭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暗红色摩托车车载音响一个、红色铁质工具箱一个。2.被告人洛桑旦增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洛桑旦增个人的身份情况且被告人洛桑旦增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3.西藏自治区加查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本、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1月26日西藏自治区加查县圣湖小区、”夜色”酒吧等处发生盗窃的事实及西藏自治区加查县公安局于当日受案、立案的事实。4.扣押清单,证实在洛桑旦增(乃东籍、另案处理)、罗杰、拉巴处分别扣押了一辆车架号为×××的金福牌摩托车、暗红色摩托车车载音响一个、红色铁质工具箱一个、一辆车架号为×××的劲隆牌摩托车。以上二辆摩托车被西藏自治区加查县公安局扣押。5.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洛桑旦增于2017年2月8日20时,在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刑警大队民警的电话劝说下主动投案。6.西藏自治区乃东县人民法院(2008)乃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西藏拉萨监狱(2011)释字第276号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洛桑旦增于2008年11月27日被西藏自治区乃东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两千元,于2011年8月16日刑满释放。7.西藏自治区乃东县人民法院(2012)乃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西藏拉萨监狱(2015)释字第061号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洛桑旦增于2012年7月23日被西藏自治区乃东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两千元,于2015年2月9日刑满释放。8.证人拉巴的证言笔录,证实2017年2月1日23时许,其从被告人洛桑旦增处以1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红色劲隆牌摩托车。9.被害人米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1月26日9时许,发现其停放在西藏自治区加查县神湖小区1栋1单元楼下自己家门口的红色劲隆牌摩托车被盗。10.被害人尼玛次仁的陈述,证实2017年1月25日23时至2017年1月26日2时许,其停放在西藏自治区加查县”夜色”酒吧门口的一辆金福牌摩托车被盗。11.被害人嘎玛桑珠的陈述,证实2017年1月25日21时,其将自己所有的一辆排量为150毫升的豪爵牌摩托车停放在西藏自治区加查县中学门口,次日10时许发现该摩托车被盗。12.被害人格桑多布杰的陈述,证实2017年1月25日21时许,其将自己所有的一辆排量为150毫升的豪爵牌摩托车停放在西藏自治区加查县退休区自己家门口,2017年1月26日8时35分许,其发现该摩托车被盗。13.被告人洛桑旦增的供述与辩解及洛桑旦增(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籍,另案处理)的供述与辩解,均证实,2017年1月25日22时至2017年1月26日6时,被告人洛桑旦增伙同洛桑旦增(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另案处理)多次在西藏自治区加查县退休区、”夜色”酒吧、加查县中学门口、神湖小区实施盗窃,其中二辆被盗的摩托车因未启动成功,被移至它处丢弃的犯罪事实。1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照片,证实2017年1月25日22时至2017年1月26日6时,被告人洛桑旦增伙同他人在西藏自治区加查县退休区、西藏自治区加查县”夜色”酒吧、西藏自治区加查县中学门口、西藏自治区加查县神湖小区四处实施盗窃时的作案现场概貌。15.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洛桑旦增分别辨认出了4号照片上的摩托车是自己伙同他人在西藏自治区加查县”夜色”酒吧门口盗窃的摩托车;5号照片上的摩托车是自己伙同他人在西藏自治区加查县神湖小区盗窃的摩托车。16.山南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山价认证【2017】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的金福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410.00元;山南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山价认证【2017】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的劲隆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856.00元;山南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山价认证【2017】1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的豪爵HJ150-6A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00.00元;山南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山价认证【2017】1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的豪爵HJ150-7A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65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洛桑旦增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西藏自治区加查县县城内盗窃共计21916.00元的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洛桑旦增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洛桑旦增在接到传唤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洛桑旦增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

第二百六十四条、

十四条、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第五十二条、第

第五十二条、

五十三条之规定

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洛桑旦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洛桑旦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追缴的一辆金福牌摩托车、劲隆牌摩托车由扣押机关分别发还被害人尼玛次仁、米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次仁罗布审 判 员 刘  娟人民陪审员 单巴欧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央  珍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