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
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陈正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陈正英负担。如不服本
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陈正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陈正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发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陆 卿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