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文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2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

第七十九条、

十九条、第七十

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文章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余刑期限自2017年9月12日

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文章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余刑期限自2017年9月12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井 慧人民陪审员  潘长伟人民陪审员  梁书贵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培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