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
第七十九条、
十九条、第七十
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文章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余刑期限自2017年9月12日
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文章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余刑期限自2017年9月12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井 慧人民陪审员 潘长伟人民陪审员 梁书贵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培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