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1马某2等与刘学英保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

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7执769号执行案件终结

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7执76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峰代理审判员  马海峰代理审判员  黄龙衡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国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