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建成与韩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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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条、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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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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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吕建成与被告韩杰签订的《房产交易合同》;二、被告韩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吕建成购房定金9万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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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被告韩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玉茜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勇昊速录员  刘 柳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