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
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3民终32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
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3民终32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林审判员 惠子强审判员 李继春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 帅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