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某故意杀人罪复核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7

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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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核准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2刑初3号以故意杀人罪、爆炸罪、放火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夏某某限制减刑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刑事部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凤彬审 判 员  贾婷婷代理审判员  王周瑜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田雅歆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