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本案所涉MTV
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本案所涉MTV音乐电视作品系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所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应由制片者享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
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
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原告举示的《索尼音乐经典金曲合辑(一)、(二)》光盘为合法出版物,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根据其署名情况能够证明索尼音乐娱乐公司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作为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授权取得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以便在卡拉OK行业(不含手机卡拉OK)行使,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向消费者提供了以点播方式使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商业性服务,系对涉案音乐作品的放映行为。经过比对,能够确认公证光盘中被告经营场所放映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与权利人光盘中所涉音乐电视作品完全相同,且被告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其放映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已经经过著作权人许可,故被告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所管理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
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
九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鉴于原告中国音像协会未能举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根据涉案作品的类型、侵权行为性质、侵权范围等情节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
第三条第(六)项、
(六)项、第八条、第
第八条、
十条第一款
第十条第一款(十)项、
(十)项、第四十八条第(
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一)项、第四十九条,《最
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
第七条、
第二款,《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武隆县隆昵娱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即
判决如下:一、被告武隆县隆昵娱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即立即停止提供《It'sAParty》、《SunnyDay》、《YouAndMe》、《不爱你了》、《亮亮的承诺》、《你是爱我的》、《再见一面》、《好心情》、《宠物男孩》、《爱琴海》十首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服务,并从曲库中删除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二、被告武隆县隆昵娱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武隆县隆昵娱乐有限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武隆县隆昵娱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云中审 判 员 张 艳代理审判员 郑 煜人民陪审员 张建明人民陪审员 郑泽来人民陪审员 包建琴人民陪审员 曾 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洪 燕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