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与崔亚强、李晓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二百零五条、

二百零五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

百零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

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10月13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10月13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二、被告崔亚强、李晓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借款本金275018.96元,支付原告利息2994.15元(截止到2017年2月28日),及自2017年3月1日起至贷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利息。三、被告崔亚强、李晓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律师费16300元。四、原告对被告崔亚强名下位于城阳区岙东366号16栋3单元602户房屋的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1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1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崔亚强、李晓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伦江人民陪审员  董全增人民陪审员  单修连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韩雅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

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

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

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

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