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三百四十八条、

三百四十八条、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江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江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二、缴获的上述毒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裴 斐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议书记员 吴恩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