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九条、
一百五十九条、第一
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光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岭市咪啦帕啦
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光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岭市咪啦帕啦汽车坐垫厂货款409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4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4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084元,由被告周光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文春人民陪审员 尤冠华人民陪审员 张妙花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伍泓锦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