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四条、
二百六十四条、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
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第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二、在案的赃款人民币一千八百八十元发还失主蒋某某,人民币一千零五十元发还失主李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燕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