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第二百六十四条、

二百六十四条、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

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第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二、在案的赃款人民币一千八百八十元发还失主蒋某某,人民币一千零五十元发还失主李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燕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