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三十六条、第三
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竹某2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某1支付自2006年7月3日起至2
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竹某2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某1支付自2006年7月3日起至2017年9月2日止的抚养费6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的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4元,减半收取计737元,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4元,减半收取计737元,由被告竹某2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祖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炜?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
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MERGEFORMAT?4??PAGE*MERGEFORMAT?3?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