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端与韩志虎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对本

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认定适用法条错误,应该撤销。被上诉人辩称,本案是劳动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

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明

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因本案用人单位及劳动合同履行地明确,为此而提交了三组证人证言及答辩意见,认为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及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争议是因“工资欠条”而形成的给付之诉,因此,案件的基础法律关系属于劳务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本案查明的客观事

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本案查明的客观事实,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该劳务合同实际履行地点“巴蜀宴酒店”就在嘉峪关市,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具体明确,故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应当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

第二十三条、

条、第一百七十

第一百七十条(一)项、

条(一)项、第一百七十一

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闫辉国审判员  

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闫辉国审判员  李 群审判员  张熙文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小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二十三条因合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

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第一百七十条第二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定认定

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3、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

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