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腾达鞋材有限公司与蔡崇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一百五十九条、第一

第一百六十一条、

百六十一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崇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晋江腾达鞋材有限公司

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崇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晋江腾达鞋材有限公司货款19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7.5元,由被告负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式级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燕军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

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

第六十一条、

十二条第二项的

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法官提示:《中

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

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