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斌与十堰市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4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郝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郝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院。审判员  熊彩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焰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