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桂芳与上海久辉快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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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庞桂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77元,减半收取计88
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庞桂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77元,减半收取计888.50元,由庞桂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绍辉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韫鏐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