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
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全部控制措施。二、终结(201
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全部控制措施。二、终结(2017)粤03执194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伟军审 判 员 刘 轶代理审判员 冯银凤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振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