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长城股权投资基金(深圳)企业与深圳市天子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张伟文公司增资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30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

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全部控制措施。二、终结(201

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全部控制措施。二、终结(2017)粤03执194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伟军审 判 员  刘 轶代理审判员  冯银凤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振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