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本远、韦建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1

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本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

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本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上诉人杨本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龙步昌审判员  王 莉审判员  冉定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仁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