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中兰与重庆国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6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一百四十三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

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翁中兰承担(

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翁中兰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水林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维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