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海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黄锦荣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3

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

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新0105民督145号支

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新0105民督14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6.67元,由申请人新疆海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有伟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振录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