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四十四条、第六
第六十条、
十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五条、
零五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六条、
六条、第二百零七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
第十九条、
二十一条、第
第二十一条、
三十一条、《中
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田玉文、李俊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田玉文、李俊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借款本金40838.92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利息、罚息。二、被告隋冬贺、张彦德对此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田玉文、李俊红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0元、公告费600元,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田玉文、李俊红、隋冬贺、张彦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红尘代理审判员 王成芳人民陪审员 张亚茹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佳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