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建设、四川省川眉芒硝有限责任公司医疗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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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眉劳人仲案字〔2015〕第886
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眉劳人仲案字〔2015〕第886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杨大忠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游雨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