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威尔斯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付顺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威尔斯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付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威尔斯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付顺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四川威尔斯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肖宇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先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