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2刘欢与王晶晶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4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3元、公告费606元,合计

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3元、公告费606元,合计2369元,由被告王晶晶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晶晶名下财产信息,查询了银行、证券、车辆、房产均无果。经本院到镇江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查明,被执行人王晶晶于2017年3月8日从大连机场到韩国后至今未归国内,本院己将被执行人王晶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出境。因申请执行人刘欢也在境外务工,本院己将执行详细情况微信告知申请人姐姐刘艳,申请人姐姐刘艳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111民初187号民事判决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111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孙国根审判员  谢春雨审判员  杜薇薇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王 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