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泗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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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严春森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郑明太 书记员陈嘉琳 SHAPE*MERGEFORMAT SHAPE*MERGEFORMAT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