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浩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陶洪杨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4

第六十条、

六十条、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

百零七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

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

第七条第五项、

五项、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

第一条、

、《中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

第六十四条、

六十二条之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陶洪、杨洪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重庆市浩飞物业管理有

,判决如下:一、被告陶洪、杨洪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重庆市浩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2245.61元;二、驳回原告重庆市浩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陶洪、杨洪负担。本判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陶洪、杨洪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晓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 帆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