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建苓、窦德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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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9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9元,由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刘 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许盛彬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