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条第二、六、十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欠款发生在2001年12月31日,欠款
二百条第二、六、十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欠款发生在2001年12月31日,欠款未约定还款日期,诉讼时效应自欠款之日起计算。精煤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且未提供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相关证据,二审判决仅以精煤公司提供的2014年其单方出具的介绍信及车费、住宿票据不能认定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原审法院认定的基础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零四条、
百零四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
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雪杉审判员 徐凤良审判员 孙仕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 璞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