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文教水泵厂与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31

第二百条第二、六、十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欠款发生在2001年12月31日,欠款

二百条第二、六、十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欠款发生在2001年12月31日,欠款未约定还款日期,诉讼时效应自欠款之日起计算。精煤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且未提供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相关证据,二审判决仅以精煤公司提供的2014年其单方出具的介绍信及车费、住宿票据不能认定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原审法院认定的基础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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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雪杉审判员  徐凤良审判员  孙仕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 璞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