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43张宜凤与郭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7

第七十六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七十六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

第十七条、

七条、第十九

第十九条、

条、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三条、

二十四条、《中

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第一四十四条,判决如

第一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项张宜凤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

下:一、被告郭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项张宜凤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119787元;二、驳回原告张宜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1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1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631元,由原告张宜凤负担151元,由被告郭涛负担14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郭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审 判 长  李秀芬审 判 员  万路遇人民陪审员  张颂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薛 晨附: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

,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

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

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

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票应当以正

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票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九)

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

第一百四十四条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

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

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

。应自上诉人递

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

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

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

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账号当事人可以将款项直接支付给对方权利人或者交纳至本院账户,收款人户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账户:32×××99;开户行名称:连云港建行海宁西路分理处。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