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四条、
一百三十四条、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
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
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国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常雷雨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