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4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一百三十四条、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

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

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国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常雷雨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