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罗区椿木衣柜经营部与傅武才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30

第二百五十一条、

二百五十一条、第二

第二百五十三条、

百五十三条、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傅武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新罗区椿木衣柜经营部报酬

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傅武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新罗区椿木衣柜经营部报酬36,783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新罗区椿木衣柜经营部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2.08元,由新罗区椿木衣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2.08元,由新罗区椿木衣柜经营部负担900元,由傅武才负担892.0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启冬人民陪审员  杨汝新人民陪审员  黄金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育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

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

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六十三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

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PAGE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