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杨成与被申请人孙柱桐、郭金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5

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故申请再审。被申请人孙柱桐、郭金平辩称:其二人也被再审申请人杨成辱骂、殴打,

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故申请再审。被申请人孙柱桐、郭金平辩称:其二人也被再审申请人杨成辱骂、殴打,故不应承担杨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被申请人孙柱桐的伤是申请人杨成造成的,杨成应予赔偿。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调取的证人邵希冰的证言及杨成与孙柱桐的住院病历,能够证明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因相邻用水问题发生矛盾,被申请人孙柱桐、郭金平殴打再审申请人杨成,及在此过程中,杨成与孙柱桐亦发生肢体冲突互相撕扯的事实。故二审法院认定孙柱桐、郭金平对杨成的损害后果负主要责任、杨成对孙柱桐的损害后果负次要责任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杨成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马晓梅审判员  李喜凤审判员

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马晓梅审判员  李喜凤审判员  裴艳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思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