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六十条、第二
第二百零五条、
百零五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
零六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四十一条、
、四十一条、第五十三条之
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惠娟给付原告哈尔滨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4万元
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惠娟给付原告哈尔滨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4万元;二、被告梁惠娟给付原告哈尔滨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借款利息(利息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17年6月7日,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17年6月8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三、如被告梁惠娟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应以本案所涉案外人常笑亮名下的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安埠小区105栋1单元7层3号用于抵押的房产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清偿。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预交本院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被告梁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预交本院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被告梁惠娟负担。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玉亮人民陪审员 陈东梅人民陪审员 王丽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甜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