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卢德勇、曾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31

第十二条:1、承租人怠于支付本合同项下其应支付给出租人的金钱债务时,或者出租人代承租人支付了相关

十二条:1、承租人怠于支付本合同项下其应支付给出租人的金钱债务时,或者出租人代承租人支付了相关费用时,承租人应按应付出租人的金额每日万分之四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违约金可从承租人交付的款项中先行抵扣。第十

第十三条:承租人未能按时足额支付任何到期款项时,经催告仍不支付,则承租人同意出租人有权采取下列一

三条:承租人未能按时足额支付任何到期款项时,经催告仍不支付,则承租人同意出租人有权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1)要求承租人立即支付所有到期和未到期的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2)收回和处置租赁物;……;(4)要求承租人赔偿出租人遭受的全部损失;向承租人追索因履行或保护本合同项下出租人的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代理费、收回和处分租赁物而发生的费用,并要求损害赔偿;(5)解除本合同;……。第二十

第二十一条:出租人、承租人及连带保证人同意,因本合同产生纠纷需诉讼时,合同签订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一条:出租人、承租人及连带保证人同意,因本合同产生纠纷需诉讼时,合同签订地法院为管辖法院。……曾艳于2013年7月6日向日立公司出具《配偶承诺书》一份,载明:本人与卢德勇系夫妻关系,对其以融资租赁购买日立xx挖掘机一事完全知晓,本人承诺完全同意上述行为,并愿意承担共同付款义务。谭祖勇于2013年7月6日向日立公司出具担保函一份,承诺愿意为卢德勇就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为:被担保人(卢德勇)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诉讼费用(或仲裁)律师费用、法院执行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保证期限为《融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2)年。合同签订后,日立公司于当日将租赁物交付给卢德勇使用,但卢德勇未依约履行其义务,未按期交付租金,故日立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将案涉机器取回。2016年8月17日,日立公司诉至本院,提出诉称之请求,谭祖勇坚持抗辩之意见,卢德勇、曾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前,日立公司撤回其诉请中要求卢德勇、曾艳、谭祖勇支付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之诉请,本院予以准许。另查:按双方约定,卢德勇应付2013年8月15日至2014年10月15日的到期租金185400元以及违约金(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自2013年8月16日起分段计算至2016年6月10日的违约金为54596.28元,之后违约金从2016年6月11日起以1854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本院认为:日立公司与卢德勇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等是各方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日立公司依约履行,但卢德勇多次违约,故日立公司诉请解除与卢德勇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并收回所出租的挖掘机,本院予以支持。卢德勇占用所租赁的挖掘机至2014年10月29日,故日立公司诉请卢德勇支付2013年7月6日至2014年10月15日期间到期未付租金185400元及相应违约金,未超出双方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卢德勇与曾艳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曾艳愿意承担共同付款义务,故本院对日立公司要求曾艳承担共同还款的请求予以支持。谭祖勇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应当连带支付上述租赁费及违约金。谭祖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卢德勇、曾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放弃抗辩、质证等诉权,由此可能对其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谭祖勇辩称其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等意见,与法不符,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

第一百零七条、

条、第一百一十四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百四十八条,

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

第六条、

第三十一条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

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

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德勇于2013年

如下:一、解除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德勇于2013年7月6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xx),由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收回租赁物日立挖掘机(机型:xx,机号xx)(实际已收回);二、被告卢德勇、曾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自2013年8月15日至2014年10月15日的到期租金185400元以及违约金(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自2013年8月16日起分段计算至2016年6月10日的违约金为54596.28元,之后违约金自2016年6月11日起以185400元为基数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被告谭祖勇对上述第二项判决承担连带给付义务,谭祖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驳回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卢德勇、曾艳、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卢德勇、曾艳、谭祖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孔 艳人民陪审员  张泰轩人民陪审员  刘槐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胡安琼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

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

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

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

。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

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

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

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