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红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谭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1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红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红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西红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邹霈锴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