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
第五十二条、
二条、第五十三
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翁海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翁海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婷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戴培玲 来自:www.macrodatas.cn